关于第11223344号“臻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申请无效公告

阅读:346 2026-02-13 04:31:04

关于第11223344号“臻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申请无效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引人关注的商标权属状态公告,其中涉及第11223344号“臻品”商标。根据公告内容,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这一案例并非孤例,而是当前商标领域强化使用义务、清理闲置资源、优化市场环境大背景下的一个典型缩影。它不仅关乎一个特定商标的权利得失,更深刻反映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从“注册优先”向“使用为本”的价值转向,对市场主体如何规范、有效、战略性地运用商标这一核心无形资产,提出了新的警示与思考。

“臻品”二字,从其字面含义理解,常与“精品”、“上品”相关联,蕴含着对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极致追求与美好赞誉。第1122334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据相关查询,可能覆盖了诸如食品、餐饮服务、广告销售或特定类别的商品等与日常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领域。这样一个寓意美好、潜在商业价值显著的标识,为何最终会陷入“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境地,从而被“扫地出门”?其背后的原因可能错综复杂。

一种可能是商标权利人的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调整。企业或许最初怀揣打造高端品牌线的雄心注册了“臻品”商标,但在后续的市场实践中,主力品牌或产品线并未采用该标识,而是选择了其他更贴合市场定位或更具辨识度的品牌名称。“臻品”商标于是被束之高阁,成为战略储备或防御性注册中的一员,却因缺乏实际使用而逐渐“沉睡”。另一种情况则可能与权利主体的状态变化有关。企业可能经历了并购、重组、转型甚至停止运营,在动荡过程中,包括“臻品”商标在内的部分资产被忽视或遗忘,未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也不排除存在纯粹出于防御或投机目的而进行的注册,注册人本身并无真实的使用意图,仅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或待价而沽,这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正是当前商标法重点规制的对象。

无论原因为何,其结果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在学界和实务界常被称为“商标撤三”制度。其立法宗旨绝非简单地剥夺权利,而是蕴含着深刻的法理与经济逻辑。

它体现了商标法的根本目的——保护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防止公众混淆。商标的本质不是一种“纸面权利”,而是连接经营者、商品/服务与消费者的桥梁。只有通过实际、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才能累积商誉,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一个长期闲置、未在市场上露面的商标,无法建立这种识别性,其作为商标的意义已然丧失。允许这样的“僵尸商标”继续占据注册簿,不仅无益于市场竞争,反而可能阻碍其他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市场主体选择和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形成不必要的市场壁垒,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它是对有限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商标注册簿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如果大量注册成功的商标长期闲置,将导致真正有需要的经营者难以找到可注册的标识,增加其品牌创立与推广的成本,造成资源浪费。“撤三”制度如同一把“清洁刷”,旨在定期清理注册簿中的“灰尘”与“淤积”,释放出标识资源,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流动和利用,激发市场活力。

再者,它遏制了商标囤积与恶意注册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个人或机构,大量注册商标并非为了自身使用,而是意图通过转让、诉讼或胁迫合作等方式牟利。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加重了诚信经营者的负担。“撤三”制度为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通过设置“使用”这一门槛,提高了商标囤积和投机的成本与风险,引导商标申请回归“使用”的本源。

回到“臻品”商标案,当第三方(可能是竞争对手、有意使用该标识的新进入者或专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机构)发现该商标长期未在市场上出现,便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的,主要是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通常为申请撤销之日向前推算三年)未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商业使用的初步线索或说明。随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商标权利人,即“臻品”商标的注册人。注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谓“商标使用证据”,并非随意几张图片或合同即可,其审查标准日趋严格。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相关司法实践,有效的使用证据通常需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规范地使用了与核准注册完全一致的商标图样,且使用范围覆盖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例如:

1. 商品类商标: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包装、标签、说明书;相关的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转账记录;线上平台的销售链接、成交记录、用户评价截图;广告宣传材料(如展会照片、宣传册、媒体广告)、媒体报道等。这些证据需能清晰显示商标、商品、时间(在三年期内)及商业流通环节。

2. 服务类商标:使用该商标的服务场所照片、招牌、服务工具(如餐具、菜单、办公用品);服务协议、合同、服务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官方网站、APP、社交媒体账号的使用截图等。

而“正当理由”的认定则非常严格,通常指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客观事由。单纯的经营困难、内部重组、尚未投产等,往往难以被认定为有效的“正当理由”。

从“臻品”商标被最终宣告无效的结果可以推断,其注册人要么未能按期提交任何使用证据,要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内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真实的商业使用,且不存在法定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撤销申请理由成立,从而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这一决定对相关各方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法律后果。对于原注册人而言,其自公告之日起丧失对第11223344号“臻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专用权。该商标将不再受法律保护,注册人不能再基于此商标主张权利、提起侵权诉讼或进行有效的许可转让。如果该商标曾是企业的潜在战略储备或防御性资产,那么这一损失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如果企业实际上仍在某些未覆盖的类别或形式上使用“臻品”相关标识,将面临被他人抢注或在相关类别上无法获得注册的风险。

对于提出撤销申请的第三方而言,障碍被清除。如果其自身有意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臻品”或近似商标,现在通路变得更为顺畅。当然,其仍需确保新申请符合商标法的其他授权条件,如显著性、非冲突性等。

对于市场和消费者而言,一个长期未使用的标识被清理出注册簿,意味着该标识资源重新回归公有领域(至少在相关类别上),为其他诚信经营者提供了选择和使用该标识的可能性,减少了因“纸面权利”造成的潜在冲突,有利于促进同一领域内的公平竞争。

“臻品”商标案虽已落幕,但其留下的启示却是深远而普遍的,尤其对广大市场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第一,树立“商标在于使用”的核心意识。 企业必须彻底摒弃“重注册、轻使用”的旧观念。商标的价值源于使用中积累的商誉,而非一纸证书。注册只是获取权利的手段,持续、规范的使用才是维系权利、创造价值的根本。应将商标管理与品牌建设、市场运营紧密结合。

第二,建立规范的商标使用与证据留存制度。 企业法务或品牌管理部门应建立商标档案,系统性地留存所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有商标的产品照片、包装设计源文件、销售合同与对应发票(发票上最好注明商标和商品名称)、广告发布合同与成果物料、参展证明、媒体报道、线上店铺后台数据截图等。证据应能清晰体现商标图样、使用时间、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及商业流通环节,形成完整链条。建议定期(如每年)进行证据归档整理。

第三,实施动态的商标资产管理与评估。 对已注册商标进行定期盘点,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分类管理:对核心业务使用的商标重点维护;对防御性注册或储备性商标,要评估其必要性,对于确需保留的,应考虑通过象征性使用(需注意法律风险)、许可给关联公司使用等方式维持其有效性;对于已无战略价值的“僵尸商标”,可考虑主动注销或转让,避免未来被提“撤三”或成为管理负担。

第四,警惕他人商标,善用法律工具。 企业在进行品牌规划或遭遇商标障碍时,可以主动查询相关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情况。若发现心仪商标已被他人在先注册但长期未使用,可依法提起“撤三”申请,为自己扫清障碍。同时,也需监控市场,防止自身商标因被他人提起“撤三”而陷入被动。

第五,理解“正当理由”的严格界限。 企业若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使用商标,应提前做好法律论证和证据准备,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将常见的商业风险视为“正当理由”。

总而言之,第11223344号“臻品”商标的撤销案件,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要求日益凸显的今天,商标法律环境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它响亮地宣告: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权的维持必须以使用为基础。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要求,更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体现。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而言,唯有真正将商标融入经营血脉,规范使用、善加维护、战略布局,才能使品牌之树常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赢得未来。否则,即便是寓意再美好的“臻品”,也可能因疏于照料而黯然凋零,最终从法律的保护名录中悄然除名,徒留警示与深思。

关于第11223344号“臻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申请无效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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