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的备案公告

阅读:121 2026-02-17 00:30:28

关于许可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的备案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的官方公告,许可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已获核准,并予以公告。这一备案的完成,标志着“灵犀”商标在特定商业领域的授权使用关系正式确立,进入受法律保护的规范化运作阶段,不仅对许可双方,也对相关市场与消费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

“灵犀”商标,作为一项经国家核准注册的专用权标识,其权利基础稳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严格保护。本次备案所涉的商标注册号为34567890,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主要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设备”等,属于当前数字经济与智能硬件领域的核心类别。许可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依据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灵犀”商标在上述核定范围内的使用达成了许可协议,并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商标权行使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化许可关系公示公信效力的关键程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次“灵犀”商标许可备案的完成,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备案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备案完成并公告后,该许可关系即具备了公示性。任何第三方在涉及该商标的交易、侵权认定等法律活动中,都应当被视为已知晓该许可关系的存在。这有效保护了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被许可使用期间,若许可人擅自将商标转让给他人,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可能无法约束新的商标权利人,而被许可人则可能面临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备案后,该许可合同对新权利人继续有效,从而保障了被许可人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其次,备案有助于厘清商标使用中的责任归属。在发生商品质量责任或商标侵权纠纷时,根据法律规定,许可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责任。备案合同通常会对质量监督条款进行明确,这为界定许可双方在产品或服务质量方面的责任提供了合同依据。同时,被许可人在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义务也得以明确,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再者,备案是维护商标信誉、防止商标淡化的重要管理措施。通过官方备案,商标局能够掌握商标的实际使用和授权情况,许可人也能通过合同条款对被许可人的使用方式、范围、质量标准进行约束,确保“灵犀”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不被不当使用所损害,维护品牌形象的一致性。

从商业实践角度审视,此次“灵犀”商标的许可备案,深刻反映了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的日趋活跃与成熟。对于许可人而言,通过授权许可,可以在不丧失商标所有权的前提下,将“灵犀”品牌的价值延伸到自身尚未直接涉足或资源有限的细分市场或地域,快速实现品牌价值的变现与扩张,获取稳定的许可费收益,形成轻资产运营的良性循环。这尤其适用于在软件、智能设备等领域,技术迭代快、生态合作密切的产业特点。

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获得“灵犀”这一已有一定市场认知度和美誉度的商标使用许可,意味着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切入市场,借助现有品牌的号召力降低市场导入期的营销阻力,迅速获得消费者关注,从而将企业资源更集中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或渠道建设等核心环节。这是一种高效的战略合作与资源整合方式。

本次许可备案的公告,也为市场和相关公众提供了明确的信息指引。消费者在选购带有“灵犀”商标的商品,特别是软件或智能设备时,可以知晓该商品来源于经过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生产商或服务提供商,这增强了消费信心,也便于在发生问题时追溯责任主体。对于同行业经营者及潜在投资者,该公告信息有助于其清晰了解“灵犀”商标的市场布局与合作网络,做出更准确的市场判断和商业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并非权利的转让,其所有权仍牢牢掌握在许可人手中。被许可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域以及核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内使用商标,并遵守相关的质量保证义务。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不仅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一份条款完备、权责清晰的许可合同,是保障双方合作顺利的基石,而依法备案则是为这份基石加盖了法律的“保护罩”。

展望未来,随着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许可关系的正式确立与运行,预计将在相关领域激发新的市场活力。许可双方应以此为契机,在法律的框架下,恪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作。许可人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品牌声誉;被许可人则应珍惜品牌授权,保障产品与服务品质,共同维护和提升“灵犀”商标的价值。商标管理部门也将持续关注已备案许可合同的履行情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许可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核准与公告,绝非一项简单的程序性事项。它是商标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与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是推动品牌合作、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这一公告,既确认了当前一项具体商业法律关系的成立,也为未来“灵犀”品牌在合规轨道上的成长与拓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它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在知识经济时代,尊重知识产权、善用知识产权规则,是构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

关于许可第34567890号“灵犀”商标的备案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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