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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出具优先权证明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现就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出具优先权证明,并依法予以公告。本公告旨在向社会公众公示该商标优先权证明的核发事实,明确其法律效力,并就优先权制度的内涵、申请流程、法律意义及权利行使中的注意事项进行系统性阐述,以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
一、 优先权证明核发基本情况
经商标局依法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向商标局提交了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9类“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眼镜;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项目上。申请人在提交该商标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了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日本特许厅,于2023年7月28日提出的首次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文件副本及其中文译本。
商标局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首次申请文件真实、有效、完整,且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具体而言,申请人在中国提出的后续申请(第45678901号)与其在日本提出的首次申请,其商标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构成相同。申请人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期(2023年10月26日)未超过自其在日本首次申请日起算的六个月优先权期限。因此,商标局依法认定,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在中国的申请日期可以追溯至其在日本的首次申请日,即2023年7月28日。基于此,商标局正式出具了该商标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将该商标在中国的申请日提前至2023年7月28日。
二、 商标优先权制度概述
商标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工业产权保护提供便利,消除因地域和时间差异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
1. 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核心价值:
时间优势:享有优先权的商标,其在中国申请日的法律地位被提前至其在国外的首次申请日。这有效地“锁定”了一个更早的申请日期,对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抢占先机至关重要。例如,在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的案例中,其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申请日被认定为2023年7月28日,而非实际提交申请的10月26日。在此期间,若有其他主体在2023年7月28日至10月26日之间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申请,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将因其更早的法律申请日而具有优先地位。
地域缓冲:为申请人提供了长达六个月的决策和准备时间,使其能够从容地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布局商标战略,而无需担心因时间延误而被他人抢注。
程序保障:优先权期间内,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相同申请,不会因其自身在首次申请后的某些公开行为(如广告、展览)而被视为丧失新颖性,从而影响在后申请的注册。
三、 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优先权证明的法律意义
本次出具的优先权证明,对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及其申请人具有明确且重大的法律意义:
1. 确立申请日溯及力:该证明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官方法律文书,正式确认了该商标在中国的申请日依法追溯至2023年7月28日。此日期将成为商标局进行审查、异议、无效宣告等所有后续法律程序中判断时间先后顺序的唯一法定依据。
2. 对抗在后冲突申请:自2023年7月28日起,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就与“智创未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第9类商品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原则上将因申请日晚于该优先权日而无法获得核准。这为申请人构筑了坚固的法律防线,有效防止了可能的恶意抢注或巧合雷同。
3. 作为权利主张的基石:在可能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中,该优先权证明是申请人主张其权利起始时间、证明其申请在先的关键证据。它强化了申请人商标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4. 公示公信效力:本次公告是对该优先权事实的官方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任何社会公众,特别是从事相关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的市场主体,均可通过此公告知悉该商标已享有优先权的事实,从而在商业活动中主动规避侵权风险,合理规划自身的商标注册与使用行为。
四、 享有优先权的商标在注册审查与权利行使中的特殊性
尽管享有优先权,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仍需经过商标局完整的实质审查流程,包括是否存在《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优先权解决的是申请日的问题,而非直接授予商标专用权。在权利行使中,需注意:
1. 权利范围以中国申请为准:优先权仅将申请日提前,商标在中国受保护的范围、图样、商品/服务项目,均以在中国提交的第45678901号申请文件为准。若与国外首次申请有细微差别,以中国申请文件记载为准。
2. 持续履行义务:申请人仍需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及时回应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办理后续的注册手续。优先权证明的出具不豁免申请人在中国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任何法定义务。
3. 警惕优先权滥用:申请人应确保其主张优先权的国外首次申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任何通过伪造材料、虚构申请日等方式滥用优先权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导致优先权主张不被认可,甚至申请被驳回,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提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借此公告,向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发出提示:
1. 增强优先权意识:对于有海外业务布局或计划进军国际市场的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善于运用商标优先权制度,将其纳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环节。在首次提交重要商标申请后,应密切关注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及时规划在目标国家的申请布局。
2. 完善申请前检索: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务必进行充分、全面的商标检索。检索范围不应仅限于中国的商标数据库,还应关注那些可能享有优先权、但尚未在中国公开的商标申请。尽管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在优先权期内可能未公开,但其法律效力已然存在。通过专业渠道进行深度检索和风险评估至关重要。
3. 尊重在先权利:市场主体在设计和申请商标时,应秉持诚信原则,主动避让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包括已享有优先权的商标申请。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或已申请商标的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注册,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商业信誉损失。
4. 关注官方公告:定期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各类公告,包括商标注册公告、异议公告、无效宣告公告以及如本公告类的证明文件公告,是及时了解商标权利动态、防范侵权风险的有效途径。
结语
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优先权证明的出具与公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履职、服务创新主体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它不仅保障了特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向国内外市场传递了中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信号。
我们期待并相信,随着商标优先权等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鼓励更多企业自信地走向世界舞台,在“智创未来”的征程中,用自主品牌赢得竞争优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商标局将继续完善审查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正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环境。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45678901号“智创未来”商标出具优先权证明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