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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的更正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3年10月26日发布的第1765期《商标公告》更正信息,现对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以下称“该商标”)的相关注册公告内容进行正式勘误与说明。此次更正涉及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的变更事项,旨在确保商标注册簿记录信息的绝对准确、完整与合法有效,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商标法律秩序的严肃性与公信力。以下将就该商标的基本情况、更正的具体内容、背景原因、法律依据、相关程序以及对各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尽阐述。
一、 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基本情况概述
该商标由原注册人“北京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注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第9类,主要涵盖“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眼镜;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防盗装置;电池;光学仪器;测量仪器”等商品项目。经审查、公告及异议期后,该商标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2年8月14日至2032年8月13日。
商标图样为标准黑体中文汉字“幻影”,其设计简洁、辨识度高,在指定使用的科技类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指示质量信誉的显著作用。自获准注册以来,该商标已在相关市场领域内投入使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商誉。
二、 本次更正公告的具体内容
本次发布的更正公告,核心是对2022年核准注册时公告的商标注册人信息进行订正。具体更正前后对比如下:
更正前注册人名义与地址:
注册人:北京幻影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23号A座501室
更正后注册人名义与地址:
注册人: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8号院5号楼101室
公告明确,上述更正信息以本次公告为准,商标注册证记载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亦应以商标局最新档案记录为准。权利人可据此申请换发新的商标注册证。
三、 更正事项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经查,此次信息更正并非源于商标局审查过程中的笔误,而是源于该商标权利主体在公司法律架构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合法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原注册人“北京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虚拟现实(VR)与增强现实(AR)技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适应业务全球化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于2021年底(即该商标申请注册后、核准注册前)启动了集团重组计划。作为重组的一部分,原公司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将其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多项专利申请权、商标申请权及技术秘密)剥离至新设立的“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后者承继了原公司的全部核心技术业务与品牌运营职能。原公司则在完成资产与业务剥离后,逐步转向其他领域。
在这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申请权也随同其他资产一并转移至新公司。然而,由于公司重组手续繁杂、流程较长,且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具有独立性和连续性,在商标局就该商标作出核准注册决定时,企业内部的法律权属变更手续虽已实质完成,但相关的证明文件未能及时提交至商标局以更新申请档案。因此,商标局依据申请时的原始记录,将商标注册人公告为“北京幻影科技有限公司”,导致公告信息与商标实际权利归属在核准注册时点已存在的事实状态不符。
四、 本次更正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性质
本次更正公告的发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要求。
1.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虽然本案涉及的是企业重组导致的权属承继,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转让”,但由于变更发生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关键法律状态过渡期,且原注册人主体仍以某种形式存续,权利承继方选择以“更正”程序来纠正在先公告的瑕疵,亦符合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次更正的核心是注册人名义和地址,这些信息虽重要,但更正行为本身并不改变商标的图样、类别、专用权期限等实质性内容,也未对商标权产生、转移的合法性基础进行重新评判,而是对档案记录中与事实不符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使其回归真实的法律状态。因此,适用更正程序是恰当且高效的。
2. 程序性质: 本次公告属于“行政更正”程序的结果。商标注册人“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发现注册证记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后,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公司重组全套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分立协议、资产交割清单、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更正申请书。商标局受理后,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实,确认了企业重组及商标权承继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初始公告信息确属与事实状态不符的记录错误。在此基础上,商标局依职权作出了更正决定,并通过《商标公告》这一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更正内容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
五、 更正程序履行的严谨性与审查要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处理本次更正申请时,秉持审慎、合规的原则,进行了多方面的审查与核实,确保了程序的严谨性:
1. 事实证据审查: 重点审查了证明企业重组与资产(含知识产权)承继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确保文件链条完整、签章真实有效、内容相互印证,能够清晰、无争议地证明“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某一特定时点起已成为“幻影”商标及相关业务的实际权利人与运营者。
2. 法律状态核查: 核查了该商标在申请、审查、公告直至注册整个流程中的法律状态,确认不存在质押、冻结、许可备案等限制权利处分的记录,也未涉及正在进行的异议、无效宣告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等争议程序,权利状态清晰稳定。
3. 更正范围评估: 确认本次申请更正的内容仅限于注册人名义和地址,不涉及商标标志本身、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增减或类别的变更,属于对非实质性内容的纠正,符合《商标法》关于更正的规定。
4. 公示公信考量: 通过发布官方更正公告,将权属信息的变更正式告知社会公众,特别是该商标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潜在的利益相关方(如合作伙伴、竞争对手、投资机构等),保障了商标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了交易安全。
六、 本次更正的法律效力与社会意义
本次更正公告的发布,产生以下重要的法律效力与社会意义:
1. 确权效力: 官方公告正式确认了“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在法律上的唯一合法注册人地位。自此,该公司得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商标专用权,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商标许可、质押融资,以及对侵权行为提起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等。原“北京幻影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享有与该商标相关的任何权利。
2. 公示公信力: 《商标公告》是国家公示商标权利信息的法定渠道。更正公告的发布,意味着该商标权属的最新、最准确信息已通过国家权威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第三方在从事与该商标相关的商业活动(如洽谈许可、评估资产、进行投资决策)时,均应以本次更正后的信息为准。这有效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与商业纠纷。
3. 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 及时纠正官方登记文件中的错误,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工作精准度的高度负责,维护了商标注册簿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商标权利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国家机构有责任也有机制确保这一点。
4. 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对于“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而言,更正使其商标资产在法律上的归属得以清晰界定,保护了其因持续使用和经营该商标所积累的商誉,为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而言,明确的权属信息有助于其清晰识别权利边界,避免无意中陷入侵权风险,促进公平竞争。
5. 优化营商环境: 高效、透明的商标信息更正机制,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投资者和创新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信心,从而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七、 对相关各方的提示与建议
基于本次更正公告,特向相关各方提示如下:
1. 对权利人(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建议:
应尽快凭本次更正公告及原商标注册证,向商标局申请换发记载有正确注册人信息的商标注册证。
立即检查并更新所有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官方网站、宣传材料、商业合同等文件上的商标权属信息,确保内外信息一致。
建议对公司名下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以及相关域名、企业字号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所有资产的权利人信息准确、统一,符合公司当前的法律架构。
加强商标的规范使用与监测,维护其显著性与声誉,并考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适当的防御性注册或海外布局。
2. 对市场经营者与公众的提示:
在与“幻影”品牌进行商业合作(如代理、分销、技术合作、投资尽调)时,务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数据库或最新公告信息为准,确认交易对手方为“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并核实其权利人身份。
其他同业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应主动避让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的使用,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构成侵权。
消费者在选购标有“幻影”商标的商品时,可以知晓该商标目前的合法所有人为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受到该商标权的保护。
3. 对行政管理与司法机构的参考: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该商标的侵权投诉、假冒举报案件时,应以本次更正后的权利主体作为适格的投诉人或权利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该商标的权属、合同或侵权纠纷时,本次更正公告应作为认定商标注册人身份的关键证据之一。
八、 结语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第90123456号“幻影”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的更正公告,是一次依法依规、严谨审慎的行政行为。它及时纠正了因企业复杂重组与行政程序交叉导致的商标注册簿记录偏差,准确反映了商标权的真实法律归属。这不仅保障了特定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更是维护了整个商标注册制度公信力与严肃性的具体体现。商标信息的准确性是知识产权保护大厦的基石之一,本次更正工作正是对这一基石的有力加固。我们期待并相信,“幻影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更正后的合法权利人,将继续善用“幻影”商标,不断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更大价值,为行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本次案例也为其他市场主体在处理类似知识产权权属与登记信息衔接问题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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