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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第22334455号“科睿”商标注册证明的公告由标庄商标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涉及第22334455号“科睿”商标的注册证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商标基本信息
1. 注册号: 第22334455号。
2. 商标名称: 科睿。
3. 商标图样: (此处应附商标图样,公告中通常以文字描述或预留位置)该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科睿”二字构成,采用标准宋体字体,无特殊图形设计。
4. 注册人: (应填写当前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人名称及地址,例如:北京科睿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大厦X层)。
5. 注册地址: 同注册人地址。
6.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 第9类(具体项目需根据商标注册证列明,例如: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测量仪器;科学仪器;眼镜等)。
7. 注册有效期限: 自公元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需根据商标局核准日期填写)。
二、 公告事由与法律依据
本公告旨在正式、公开地提供第22334455号“科睿”商标的注册状态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是证明商标专用权范围、效力及归属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可以提出异议。而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局会予以公告,并发给注册人商标注册证,该注册证是权利的直接凭证。在特定情况下,如注册证遗失、损毁,或在进行商标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法律诉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平台入驻等商业与法律活动中,相关方可能需要商标局出具的注册证明或公告记录作为辅助证据。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同时,商标局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对商标注册信息进行公告,以昭公信。本次公告即是对第22334455号“科睿”商标权利状态的再次官方确认,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
三、 商标注册证明的法律效力
本次公告所确认的第22334455号“科睿”商标注册信息,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 权利归属的公示力: 公告明确公示了该商标的注册人信息,向社会公众宣告了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持有人。任何第三方均可通过此公告查询并知悉权利主体,起到了权利归属的公示作用。
2. 权利范围的界定力: 公告明确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公告内容清晰界定了“科睿”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边界。
3. 权利效力的证明力: 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商标注册证明是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有力证据。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此公告信息可作为初步证据,用于证明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4.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经公告的商标注册信息,具有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任何商业主体在从事相关市场活动时,均有合理注意义务查询商标注册情况,本公告提供了权威的查询依据。
5. 行政与司法程序的依据: 在商标行政执法、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或行政案件、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等程序中,官方出具的注册证明或公告记录是认定权利基础的关键文件。
四、 相关权利与义务提示
为确保商标权利的持续有效与合法行使,现就相关权利义务提示如下:
(一)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与义务
1. 专用权: 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科睿”商标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2. 许可权: 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转让权: 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转让需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生效。
4. 续展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注销其注册商标。
5. 标记义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6. 合法使用义务: 注册商标必须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构成要素,不得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需改变,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7. 保证使用义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人需注意保留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公开、合法使用的证据。
(二) 社会公众的注意义务与权利
1. 避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均应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避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第22334455号“科睿”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构成侵权。
2. 监督权利: 社会公众,尤其是同业竞争者或利害关系人,有权监督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该注册商标存在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等情形,可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 异议与无效宣告权利: 虽然该商标已获注册,但若相关主体认为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十条(禁止使用条款)、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第十二条(功能性三维标志)、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代理关系、合同业务关系)、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第三十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近似)、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等规定,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 商标价值维护与风险防范建议
“科睿”作为已在第9类重要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其注册人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商业信誉载体。为最大化其商业价值并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如下:
1. 建立商标管理体系: 注册人应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岗位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商标档案管理(包括注册证、续展证明、许可/转让文件、使用证据等)、监测商标公告(及时发现近似商标申请)、处理侵权事宜以及规划商标续展、布局等工作。
2. 规范使用与证据留存: 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参展资料等所有商业活动中,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并系统性地保存能体现商标、使用时间、使用商品/服务及使用主体的证据材料,以备应对可能的撤三申请或证明商标知名度。
3. 主动监测与维权: 利用商标局官方数据库或第三方监测服务,定期监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是否有新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及时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或在注册后提出无效宣告,从源头遏制潜在冲突。发现市场侵权线索时,应积极通过行政投诉、司法诉讼、平台举报等多种途径维权。
4. 考虑商标布局拓展: 根据业务发展,评估是否需要在相关类别(如第35类广告销售、第42类技术服务等)或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注册“科睿”商标或关联商标,构建更完善的商标保护网。
5. 谨慎进行商标交易: 如需许可或转让该商标,务必签订内容完备、权责清晰的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备案或申请手续,以保障交易安全,避免后续纠纷。
六、 获取官方文件与信息查询途径
如需获取第22334455号“科睿”商标的正式书面注册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商标档案查询证明等),或核实最新法律状态,可通过以下官方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 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使用“商标网上查询”系统,输入注册号“22334455”,即可查询该商标的公告、流程、基本信息等。
2. 商标局注册大厅或地方受理窗口: 可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或全国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查询申请或办理相关证明文件。
3. 官方委托的商标服务机构: 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为办理商标查询、证明文件申请等事宜。
本公告提供的信息基于商标局现有登记记录。商标的法律状态可能因后续的续展、变更、转让、许可、异议、无效宣告、撤销、注销等程序而发生变动。相关方在依赖本公告信息进行重大商业或法律决策前,建议通过上述官方途径核实该商标的最新实时法律状态。
七、 结语
商标是连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纽带,是商品和服务质量信誉的载体,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之一。第22334455号“科睿”商标的注册,是其注册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一项重要法律成果。本次公告不仅是对该商标权利状态的官方确认,也是推动商标信息透明化、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举措。
我们呼吁该商标的注册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持续培育和提升“科睿”品牌的价值与影响力。同时,也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在品牌创立与推广之初即做好商标检索与布局,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通过持续优化服务、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公告。
(以下部分为模拟的公告落款,实际公告需根据发布机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全文约5700字)
关于提供第22334455号“科睿”商标注册证明的公告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