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守护商标权益

阅读:8 2025-09-08 08:29:53

商标异议守护商标权益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注册流程中,商标异议是一道关键的法律屏障,既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途径,也助力商标局甄别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保障商标注册秩序的公平公正。作为商标审查的补充程序,商标异议在规范市场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商标异议的核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公告后的 3 个月异议期内,认为该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源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其设立初衷在于弥补商标审查工作的局限性 —— 由于商标审查依赖审查员的专业判断,可能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近似商标判断偏差等问题,导致部分不应核准注册的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而商标异议则为社会公众和相关权益人提供了纠错的机会。
实践中,商标异议的提出通常围绕几类核心情形展开。一是 “侵犯在先权利”,这是最常见的异议理由。例如,某企业拟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是未经授权,将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作品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在先权益。2023 年,某餐饮公司申请注册 “老马家” 商标,因与当地知名老字号 “老马记” 商标近似,且均用于餐饮服务,“老马记” 品牌方随即提出异议,最终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驳回了该注册申请。二是 “违反公序良俗或禁用条款”。若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歧视性词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直接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等(除非有特殊例外情形),任何人都可据此提出异议。比如,曾有申请人试图注册 “鬼子酒” 作为酒类商标,因涉及侮辱性词汇、违背公序良俗,在公告期内被多个主体联合提出异议,最终未能通过注册。三是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一些主体利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此类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 “恶意抢注”。例如,某网红奶茶店 “茶小甜” 在局部地区已积累较高知名度,但未及时注册商标,某公司发现后迅速申请注册相同商标,“茶小甜” 运营方在公告期内收集了店铺经营记录、媒体报道等证据提出异议,成功阻止了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异议的处理流程有着严格的时限和规范。异议人需在公告期内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将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可在 30 日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随后,商标局会对异议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成立,不予注册” 或 “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 的裁定。若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仍不满意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重视商标异议期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商标公告信息,一旦发现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初步审定商标,需在 3 个月异议期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错过维权时机;另一方面,若自身商标进入异议程序,应积极收集证据进行答辩,清晰说明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只有充分利用商标异议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商标侵权与恶意抢注风险,为自身品牌建设筑牢法律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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