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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制度与美国差异对比由标庄商标提供:
加拿大与美国的商标制度虽然同属普通法体系,并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框架下存在一定协调,但由于两国法律传统、商业实践和行政架构的不同,其商标制度在具体规定和操作层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对于在两国进行商业布局和品牌保护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理解它们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
一、 权利取得基础:使用与注册的权重不同
这是两国商标制度最根本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商标权的产生和确权逻辑。
在美国,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普通法上的商标权在商标于商业中实际使用的那一刻即自动产生,权利人可以在其使用的区域内主张权利。联邦注册(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并非创设权利,而是对基于使用已产生的权利进行确认、公示和强化,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推定通知和一系列法定优势。因此,美国商标申请通常要求申请人声明商标已在商业中使用(“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使用声明和证据),或具有真诚的使用意图(“意图使用”为基础,但后续必须提交使用证据才能完成注册)。这种“使用主义”原则是美国商标法的基石。
相比之下,加拿大在2019年6月17日对其《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其中一项根本性变革就是从“使用主义”转向了“注册主义”。在修订前,加拿大类似美国,注册申请通常需要声明已在加拿大使用或拟在加拿大使用。但修订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接受商标申请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或意图使用的声明或证据。商标权主要通过向CIPO提交申请并获准注册而取得。这意味着,理论上,一个从未在加拿大使用甚至从未打算在加拿大使用的商标,只要符合注册的其他要求(如显著性、非功能性等),就可以获得注册。这一变化使加拿大与欧洲、中国等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制度更为接近,但也带来了“商标囤积”和“幽灵商标”的潜在风险。当然,加拿大法律中仍保留了基于在先使用的普通法商标权,但注册提供的权利更为清晰、稳定且易于执行。
二、 申请与注册要求的具体差异
1. 商品与服务分类:美国长期采用其本国详细的《商标标识手册》进行分类,但目前已与国际通用的《尼斯分类》接轨,采用尼斯分类的标准。然而,美国对商品/服务描述的要求极为严格,强调“具体、明确”,不接受过于宽泛的描述。加拿大同样采用尼斯分类,但在描述要求上相对灵活。更重要的是,加拿大自2019年起取消了申请必须按类别缴纳官费的规定,改为实行“单类申请制”,即一份申请只能涵盖一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每个类别需单独提交申请并缴费。而美国实行“多类申请制”,允许一份申请包含多个类别,按类别累计缴费。这对申请人的申请策略和成本预算有直接影响。
2. 显著性审查与驳回理由:两国审查员都会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或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第二含义)。对于缺乏显著性的描述性词汇、通用名称等,通常予以驳回。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对“欺骗性”商标的审查。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明确禁止可能误导公众关于商品/服务地理来源的商标注册,除非该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加拿大也有类似规定,但审查实践可能因具体案例而异。加拿大审查员会更主动地基于相对理由(即在先商标冲突)进行审查,而美国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主要审查绝对理由(商标本身的可注册性),相对理由冲突通常留待异议程序或由第三方通过异议、撤销程序解决。
3. 异议程序:两国都设有商标公告后的异议期(加拿大为2个月,可延期;美国为30天,可延期)。异议程序是第三方阻止问题商标注册的关键途径。加拿大的异议程序在CIPO内部进行,流程相对程式化。美国的异议程序在USPTO内部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进行,其程序更接近司法诉讼,包括证据开示、质证、口头听证等环节,通常更复杂、耗时且昂贵。
三、 注册后维护与权利行使
1. 使用要求与提交使用证据:这是体现“使用主义”与“注册主义”差异的持续环节。美国商标注册后,权利维持与“使用”紧密捆绑。注册人必须在注册后第5-6年间、第9-10年间以及此后每10年续展时,提交商标在注册指定所有商品/服务上在美国商业中“持续使用”的声明和证据(即“使用宣誓”)。未能提交或提供虚假声明将导致注册被撤销。这是美国商标法确保商标注册反映真实商业活动的核心机制。
加拿大在2019年修法后,取消了注册前对使用证据的要求,但并未取消注册后的使用要求。根据现行法,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必须在注册满三年后的任意时间,应第三方请求或在进行续展时,证明该商标在加拿大已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上投入使用。如果无法证明,且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注册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撤销。续展时(注册后每10年)也需要提交使用声明。这意味着,虽然加拿大允许“不使用”的商标获得注册,但其长期维持依赖于后续的“使用”或有效的“不使用理由”(如因政府法规限制等)。这种“注册后使用要求”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但与美国的“持续、定期”提交证据模式相比,其监管的主动性和频率较低。
2. 续展周期与费用:美国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日起算,续展周期也为10年。加拿大商标注册有效期在2019年修法后从15年缩短为10年,与国际标准接轨,续展周期也为10年。
3. 权利范围与侵权认定:在美国,联邦注册商标的权利及于全国,并享有推定有效的法律地位。侵权诉讼中,注册是主张损害赔偿(包括侵权人利润、权利人损失、诉讼成本,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主张三倍赔偿和律师费)的前提。在加拿大,注册商标赋予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对注册商品/服务的专用权。侵权认定标准两国相似,都基于混淆可能性。但加拿大法律中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可能在某些方面更为宽泛,特别是对在不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如果可能暗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联系并损害其利益,可能构成侵权。
四、 特殊制度与程序
1. 异议与撤销机构:如前所述,美国的TTAB是一个准司法机构,处理异议、撤销(包括基于不使用或沦为通用名称的撤销)等案件程序。加拿大的相应程序主要由CIPO的商标异议委员会或商标局官员处理,其决定可上诉至联邦法院。
2. “意图使用”制度:美国的“意图使用”申请制度非常成熟,允许申请人在未实际使用前基于真诚的使用意图提交申请,获得申请日优先权,并有最多3年时间(经延期)提交使用证据以完成注册。加拿大在2019年修法前也有“拟使用”申请,但修法后,由于申请时完全不要求声明使用意图,该概念在申请阶段已不复存在。使用问题被推迟到注册后的维护阶段解决。
3. 关联公司使用:美国商标法明确允许商标由注册人“控制下”的相关公司(如子公司、被许可方)使用,此类使用可视为注册人的使用,有助于维持注册有效性。加拿大法律也有类似规定,承认在注册人指示或控制下的他人使用等同于注册人使用,但相关证据标准和要求在具体案件中可能有所不同。
五、 国际条约的影响
两国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企业可以通过本国基础申请或注册,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指定国(包括加、美)申请领土延伸。然而,马德里申请进入各国后,仍需遵守该国国内法的审查标准。例如,指定美国的马德里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USPTO仍会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声明或证据(基于“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这与加拿大国家阶段处理马德里申请时不再要求前期使用声明的做法形成对比。
总结与战略启示
总体而言,美国商标制度以“使用”为核心,程序严谨,权利维护与使用证据紧密挂钩,旨在确保商标注册簿的真实性与商业活动的对应性。其制度复杂但可预测性强,对商标的真实使用要求严格。加拿大自2019年修法后,转向了更偏向“注册主义”的体系,降低了注册门槛,简化了申请流程,使商标更容易、更快捷地获得注册,但将“使用”的考验后置,使得注册后的权利稳定性在初期可能面临更多挑战,尤其是来自第三方的基于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
在加拿大,应考虑尽早提交商标申请,甚至可以在市场进入前进行战略性注册,以抢占先机。但同时,必须规划好在注册后三年内开始在加商业使用的计划,并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以备应对可能的撤销挑战。
在美国,商标战略必须与实际商业活动同步。即使基于“意图使用”申请,也必须有切实的商业化计划。注册后,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定期收集和保存商标在所有注册商品/服务上使用的证据,以应对法定的宣誓提交要求。
跨境布局:通过马德里体系同时覆盖两国时,需特别注意两国对使用要求的不同时间节点和证据标准,制定差异化的证据保存和提交策略。
监控与维权:在加拿大,由于注册门槛降低,需加强商标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冲突的申请并通过异议程序解决。在美国,除了监控新申请,还需关注已注册商标是否真实使用,必要时可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
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权利人和从业者避免因制度混淆而产生的风险,充分利用各国制度的特点,构建更坚固、更高效的跨国商标保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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