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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 “显著性” 要求:如何让商标通过审核?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业世界的汪洋大海中,商标如同一艘艘航船的旗帜,它不仅标识着来源,更承载着商誉、品质与消费者的信任。然而,并非任何图案、文字或符号都能顺利地升起这面旗帜。商标注册的核心门槛之一,便是“显著性”。它如同一道无形的试金石,决定了商标能否从私有标记跃升为受法律保护的独占性权利。理解显著性的内涵,掌握其判断标准,并据此精心设计与运用商标,是企业成功获取商标权、构建品牌壁垒的关键第一步。
显著性的法律本质,是指商标标识本身所具有的、能够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特性。这种特性要求商标标识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不能存在过于直接或常见的联系。其背后的法理在于,商标法保护的是识别功能,而非垄断商品本身的描述或通用名称。一个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如同指向月亮的手指,公众的注意力被引向了商品本身,而非作为来源指示的手指。法律无意,也不应允许任何人将这种本应属于公共领域的描述性词汇或通用标志据为己有,从而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根据其强弱程度,显著性通常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划分为几个层次。最强的是“任意性商标”和“臆造性商标”。前者指标识本身是现有词汇或图形,但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毫无关联,例如将“苹果”用于电脑、将“长城”用于葡萄酒。后者则是完全独创、无任何字典含义的标识,如“Kodak”(柯达)、“Exxon”(埃克森)。这类商标自诞生之初就仅承载区分来源的功能,因而天生具备最强的显著性,极易获得注册与保护。其次是“暗示性商标”,它并不直接描述商品特点,而是通过隐喻、联想等方式间接暗示,如“微软”(Microsoft,暗示软件与微型计算机)、“飘柔”(暗示洗发后头发状态)。这类商标需要消费者稍加思考才能领会其与商品的联系,被认为具备固有显著性,通常可以直接注册。而“描述性商标”则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原料、功能、质量、用途等特点,如“美颜”用于化妆品、“速洁”用于清洁剂。这类标识原则上缺乏固有显著性,除非申请人能证明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该标识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建立了稳定的“第二含义”,即消费者看到该标识首先联想到的是特定的商品来源而非商品特点,方能获得注册。最弱的是“通用名称”,即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名称,如“手机”用于通讯设备、“咖啡”用于饮料,这类标识永远无法获得商标注册,因为它们属于公共领域的必要表达。
商标注册审查机构在判断显著性时,遵循的是一套综合、客观的标准,核心在于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基准。相关公众,通常指该商品或服务的普通消费者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经营者。审查员会置身于这一群体的认知水平,从整体上考察标识。考察标识的“构成”。纯由通用名称、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词汇或图形构成的,通常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例如,“纯棉”用于服装、“500ML”用于饮料容器。其次,考察标识的“使用方式”。即便一个标识本身可能具备一定显著性,但如果其在实际使用中仅被视为装饰性背景、或是以极小的、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呈现,而突出的是其他不具备显著性的部分,那么该标识也可能难以被认定为起到商标识别作用。再者,考察标识与商品的“关联程度”。关联越直接、越常见,显著性越弱。例如,一个汽车轮胎的平面图形用于轮胎商品,就缺乏显著性;但若用于咖啡店服务,则可能具备显著性。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考察行业的“通行惯例”。某些在特定行业内普遍、常用的标识或表述方式,如美容院的“SPA”、餐厅的“家常菜”,因其已被同业广泛使用以描述服务内容,单独注册也会遇到障碍。
那么,在明晰了规则之后,企业应如何策略性地设计与选择商标,以最大化其通过显著性审核的概率呢?首要原则是“创造而非描述”。尽可能倾向于臆造词或任意词。创造一个全新的词汇,如“Haier”(海尔)、“Lenovo”(联想),不仅能确保最强的显著性,还能有效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若选择现有词汇,则应刻意避开与商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的领域。例如,做茶叶生意,避免使用“清韵”、“香叶”等直接描述性词汇,转而考虑“竹叶青”(动物名)或“八马”(非直接关联事物)这类更具任意性的选择。
其次,善用“组合与设计”,化平淡为神奇。一个本身可能描述性的词汇,通过独特的字体设计、图形化艺术处理,或与具有显著性的图形、字母组合,可能形成一个具备整体显著性的标识。例如,单纯的“cloud”(云)用于计算服务可能描述性过强,但设计成一朵独特的、具有艺术美感的云彩图形,并配以特定字体,其整体就可能被认可。同样,将缺乏显著性的元素与明显具有显著性的元素(如企业独创的图形Logo)牢固结合为一个整体使用和申请,也能提升成功率。但需注意,审查中仍可能要求放弃对其中描述性部分的专用权。
对于某些行业,尤其是新兴科技、互联网服务领域,有时难以完全避开描述性词汇。此时,策略重心应转向“积极使用与证据积累”,为可能需要的“第二含义”论证打下基础。这意味着,即使初始标识显著性较弱,也应从品牌上市之初就将其作为核心标识进行统一、广泛、持续的使用。在营销宣传、广告投放、产品包装、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所有触点突出使用,并注意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链,包括合同、发票、广告样本、媒体报道、销售数据、市场调查报告等。这些证据将有力证明,通过长期使用和大量投入,该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已经获得了区别于其本意的、指示特定来源的识别力。当申请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时,这些证据便是提出复审、争取注册的关键武器。
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也与显著性紧密相关。商标不能是商品实现其使用目的所必需或通用的形状,也不能是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例如,一个非常优美独特的香水瓶形状可能具备显著性,但如果该形状只是为了更好地装盛香水(功能性),或者其美学价值是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动机(实质性价值),那么它也可能无法作为立体商标注册。因此,在设计立体商标、颜色商标等非传统商标时,必须确保其识别功能远大于任何实用或美学功能。
在提交注册申请时,策略同样重要。进行详尽的“事前检索”不可或缺。不仅检索相同近似商标,还应评估目标标识在相关商品服务上的描述性程度、是否属于行业通用术语。可以借助商标数据库、行业资料、网络搜索进行初步判断。对于边界模糊、风险较高的标识,可以考虑提交“多个版本或组合”。例如,同时提交纯文字、文字图形组合、以及经过高度艺术化设计的图形版本申请,增加至少其一通过的可能性。在“指定商品或服务”时也需讲究技巧。若标识在某些类别上描述性较强,可以考虑适当调整或缩减申请范围,避开最直接的关联类别,或选择《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更宽泛、关联性更弱的项目。
即便申请被审查员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也绝非终点。申请人拥有提出驳回复审的法定权利。在复审阶段,重点应从法律和事实角度进行有力陈述和举证。论证的核心应围绕“相关公众的认知”。可以提交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证言、行业专家意见等,证明该标识在市场上实际发挥的是商标识别作用,而非描述作用。大量、连续的使用证据在此阶段至关重要,它们能将理论上的“缺乏固有显著性”转变为事实上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同时,可以论证该标识并非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唯一常用描述方式,市场上存在其他多种表述,不会因注册该商标而妨碍同业正当使用。有时,也可以考虑对商标标识本身进行“限缩性说明或修改”,例如,在复审中声明放弃标识中某些描述性部分的专用权,或承诺以特定颜色组合、固定形式使用,以增强其整体可区分性。
商标显著性的获取与维持,并非一劳永逸。注册成功后的使用方式,同样关乎其命运。不规范的使用,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样、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例如“优盘”曾经的案例),可能导致显著性的淡化甚至丧失,最终可能被撤销注册。因此,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标使用的统一性与严肃性,并在发现他人将其商标用作通用名称时,及时、积极地采取行动纠正。
总而言之,商标的显著性是一座桥梁,连接着标识的创意设计与法律保护的坚实彼岸。它要求设计者兼具商业洞察与法律思维,在品牌诞生之初就植入显著的基因。通过优先选择固有显著性强的标识,巧妙运用设计规避风险,在必要时通过长期诚信使用积累“第二含义”,并在申请与维权阶段采取明智策略,企业方能成功跨越显著性审核这道关键门槛,让商标真正成为受法律护盾保护的、独一无二的品牌资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这个品牌制胜的时代,对显著性规则的深刻理解和娴熟运用,无疑是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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