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商标驳回中的 “相对理由”:可通过复审争取的情况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注册申请的漫长旅程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尤其是基于“相对理由”的驳回,往往让申请人感到棘手与困惑。所谓“相对理由”,核心在于申请商标与在先权利——通常是在先注册商标或申请——构成了冲突,被认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然而,这并非申请的终点。恰恰相反,大量案例表明,基于相对理由的驳回,通过专业、有力的复审争取,存在着显著的成功空间。这扇“机会之窗”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
最核心的争辩点在于商标本身是否构成近似,以及商品/服务是否类似。审查员的判断是基于书面材料作出的初步结论,复审则为申请人提供了全面阐述自身观点、提交补充证据的宝贵机会。在商标近似性上,可以从音、形、义多个角度进行深度辨析。例如,虽然字形或读音有一定接近,但整体含义、呼叫印象、设计风格迥然不同,足以产生区分性。更重要的是,可以结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市场知名度来论证。即使商标本身近似度较高,但如果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行业跨度大,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那么成功争取注册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例如,一个用于工业机械的商标与一个用于食品调味料的商标,即便文字相同,因所属领域截然不同,复审成功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在先权利障碍的状态是可以动态变化的,这是复审策略中的重要时间因素。商标审查周期较长,从申请到收到驳回通知可能历时数月。在此期间,作为驳回依据的在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可能已发生变化。例如,引证商标可能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可能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撤三”),可能正处于转让、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而权利不稳定。在复审阶段,申请人可以主动调查并提交引证商标已失效、已被撤销或权利状态不稳定的证据。一旦引证商标的障碍被清除,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核心阻力便随之消失。因此,收到驳回通知后,第一时间对引证商标进行详尽的背景调查,是制定复审策略的基础。
再者,通过协商获得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或共存协议,是克服相对理由驳回的一条有效路径。根据审查实践,如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获得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书或共存协议,表明其认为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引起混淆、且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那么商标审查机构通常会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予以核准。这尤其适用于双方商标在具体要素上有所区别,且申请人有真实、迫切的商业使用需求的情况。达成共存往往需要商业谈判,但其法律效果直接而显著。
申请商标的独创性与经使用取得的显著特征是强有力的抗辩理由。如果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高度独特性的标志,而非行业通用词汇,其本身固有的显著性强,获得保护的正当性也更足。更重要的是,如果申请商标在申请前已经过长期、广泛、真实的商业使用,在相关领域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固定的联系,从而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那么“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具有区分性”就成为推翻驳回决定的决定性论据。在复审中提交详尽的使用证据链——包括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获奖证明、市场占有率报告等——至关重要。
最后,程序性权利与具体审查标准的准确把握也不容忽视。复审是对行政审查决定的救济程序,申请人可以指出原驳回通知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程序上的疏漏。例如,审查员可能忽略了申请商标已指定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不类似,从而做出了“一刀切”的整体驳回,此时可以通过部分商品上的复审争取权利。又如,对于包含地名、行业术语等元素的商标,其近似性判断标准更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语境进行专业论证。
面对基于相对理由的商标驳回,沮丧与放弃并非唯一选择。它更像是一道需要专业解码的谜题。通过精准分析商标与商品的近似程度、密切关注引证商标的权利动态、积极寻求共存可能、充分举证商标的独创性与市场声誉,并善用法律程序与审查标准,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在复审中扭转局面,为品牌赢得宝贵的法律保护。这一过程,不仅是对商标法律知识的考验,更是对申请人市场智慧与战略耐心的锤炼。
商标驳回中的 “相对理由”:可通过复审争取的情况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