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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因 “抢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答辩要点由标庄商标提供: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社会监督和行政审查,纠正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中,以“抢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是实践中较为常见且法律内涵复杂的一类情形。它直接触及了商标法保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核心价值。当被异议人(即商标注册申请人)面临此类异议时,一份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的答辩状至关重要。答辩的核心目标在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阐明,申请商标的注册行为并非恶意抢注,不构成对异议人所谓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侵害,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准。以下将从多个维度系统阐述此类商标异议的答辩要点。
一、 核心抗辩基石:主张异议人所称商标未达到“驰名”状态,尤其未在“相关公众”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达到驰名程度
这是答辩中最根本、最常用的策略。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其适用前提极其严格:该商标必须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状态。答辩方需紧紧围绕这一点进行突破。
1. “相关公众”的界定与限定:异议人商标所知名的领域和群体必须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行业及其消费者群体(即“相关公众”)存在重合或密切联系。答辩时,应精准界定己方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范围,并论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如行业奖项、媒体报道)所覆盖的受众,可能仅限于某个特定、狭窄的领域(如高端专业设备用户、某个地方性行业圈子),而非争议商标所属领域的广大消费者。例如,一个在工业轴承领域知名的未注册商标,其知名度很难自然辐射至服装、餐饮等完全不同的消费领域和相关公众。
2. “申请日之前”的时间卡点:所有证明驰名的证据必须形成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答辩方需仔细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核对其形成时间。对于申请日之后产生的证据(如之后的获奖、报道、销售数据),应明确指出其不具备证明力,不能用以 retroactively(追溯)证明申请日之前的知名度。异议人常常用商标后续的知名度来主张其在先已驰名,这是逻辑错误,必须予以驳斥。
3.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地域限制:商标驰名与否的判断以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认知为准。这是答辩的另一个关键点。如果异议人主要是一家外贸公司,其商标声誉主要建立在海外市场(如欧美、日韩),或者其产品主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少量销往中国,但未在中国进行实质性的、持续性的市场推广、销售网络建设和品牌宣传,那么其证据可能仅能证明“在国外知名”,而非“在中国驰名”。答辩时应强调,有限的出口单据、海外媒体报道、国际网站访问量等,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
4. “驰名”证据的质证与反驳:对异议人提交的所谓驰名证据进行实质性质疑。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质疑:对证据的形成过程、来源、是否存在篡改或夸大进行审查。
证据强度不足:指出其证据多为自制证据(如公司宣传册、未经审计的销售报表)、少量非权威媒体报道、局部地区的广告合同等,缺乏连续多年、覆盖全国主要市场、在权威大众媒体或行业核心媒体上的宣传证据,也缺乏国家级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颁发的广泛认可的荣誉。
市场占有率与持续时间:论证异议人产品的销售量、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等数据,相对于整个行业的规模而言微不足道,或者其知名状态持续时间较短,不具备稳定性。
广告投入的针对性与效果:分析其广告投入的金额、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是否足以支撑其商标在全国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程度。
二、 主张双方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或者商品/服务不类似,足以避免混淆
即使异议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答辩方仍需在商标本身和商品/服务类别上构筑防线。
1. 商标标识本身的比对:从音、形、义三个方面详细对比争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标识。指出两者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显著区别。例如,字形设计风格迥异、包含不同显著部分、中英文组合不同、含义指向完全不同等。强调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2. 商品/服务类别的比对:严格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论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这是阻断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关键。如果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巨大,则即便异议人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也不应获得过宽的跨类保护。答辩中应详细阐述这种差异性。
三、 主张申请注册商标系出于善意,具有正当理由和合法来源
反驳“抢注”的恶意指控,需要正面陈述己方申请商标的正当性。
1. 独立创意与设计过程:陈述争议商标是由申请人独立构思、原创设计而成,并提供早期设计草图、内部讨论记录、设计委托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商标标识的来源正当,并非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
2. 基于自身业务发展与品牌规划:阐明申请注册商标是基于申请人自身真实的商业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主营业务、发展规划等相符。提供公司简介、业务范围文件、项目计划书等证据,证明申请的合理性。
3. 对异议人商标不知情:主张在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并未知晓异议人商标的存在。特别是当双方所处地域相距甚远、行业关联度低时,这种主张具有合理性。可以结合双方此前无任何业务往来、合作记录、诉讼纠纷等事实加以佐证。
4. 商标的自行使用与已建立商誉:如果申请人在异议提出前,已经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和市场认知,这将是强有力的答辩理由。提供使用证据(如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证明通过使用,争议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四、 指出异议人自身存在重大权利瑕疵或不当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主动指出异议人自身的问题,可以削弱其主张的正当性。
1. 异议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如果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是其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者缺乏显著特征,那么其本身获得保护的强度就弱,更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 异议人怠于行使权利:如果异议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在中国市场活动,但其长期(如超过五年)未申请注册商标,也未对市场上出现的类似标志采取积极维权行动,可以主张其对自己声称的商标权利疏于管理和保护,存在一定过失。
3. 异议人恶意异议:如果有证据表明异议人提起异议的目的并非真正维护权利,而是为了阻碍申请人正常的商业经营,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利用异议程序拖延时间,打击竞争对手),可以指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异议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五、 程序性与法律适用层面的答辩
1. 异议人主体资格与权利基础:核实异议人是否为所主张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异议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主张商标之间的权属关系(如最早使用、持续使用的证据链),可以质疑其提起异议的主体资格。
2. 法律适用原则的强调:在总结陈词中,应回归法律原则进行阐述。强调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例外规定,其适用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异议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商标在申请日前已在中国驰名的沉重举证责任。在异议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当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结论与综合策略
撰写答辩状时,应做到事实清晰、证据有力、逻辑严密、法律依据准确。上述要点并非必须全部采用,而是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具说服力的角度进行组合与深化。答辩的核心思路是:全力击破“驰名”的主张;其次,论证商标或商品不近似,无混淆可能;再次,展示己方申请的善意与正当性;最后,从整体上指出异议主张不能成立。
在实践中,证据的组织至关重要。答辩方应围绕上述要点,系统性地准备反证,例如:证明己方商标设计来源的证据、己方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证明双方行业差异巨大的市场分析报告、证明异议人市场局限性的公开数据等。同时,对异议人证据的每一份材料都应进行深入分析和针对性反驳。
面对“抢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异议,被异议人并非处于绝对被动地位。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有力的书面陈述,完全有可能成功维护自身合法的商标申请权益,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不成立的异议,核准商标注册。这不仅是维护个案公平,更是对商标注册秩序和诚实信用商业环境的捍卫。
商标异议因 “抢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答辩要点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