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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中的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场景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法律制度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础性的法律原则,贯穿于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各个环节。它不仅是民事活动中的“帝王条款”,在商标确权程序,尤其是商标复审案件中,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调节与规范作用。商标复审程序,作为对商标局初步审查或驳回决定的行政救济途径,其核心在于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审查结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商标注册秩序的公平与公正。在这一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并非抽象的道德倡导,而是具化为一系列具体的审查标准与行为准则,用以规制各类不当注册行为,净化商标注册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本文将深入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复审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场景、法律内涵及其司法实践意义。
一、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确立与内涵
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款在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被写入总则,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从一般民法原则正式提升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其立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在商标活动中诚实守信,遏制恶意注册和滥用商标权等行为。2021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虽未变动此条文,但通过完善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对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制力度。
在商标复审语境下,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状态的善意性:要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其申请行为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或正当的权利基础,而非企图通过抢注、囤积、攀附他人商誉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客观行为的正当性:要求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行为本身符合商业惯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3. 利益衡量的公平性:在复审程序中,审查员或评审委员会在考量是否准予注册时,需平衡申请人、在先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这种利益衡量应以公平为基础,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搭便车”、“傍名牌”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 商标复审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场景分析
商标复审案件类型多样,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渗透其中,尤其在以下场景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和关键:
(一) 遏制恶意抢注与囤积商标行为
这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最典型、最频繁的场景。恶意抢注通常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或与他人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等)相冲突,仍将其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囤积则指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且无真实使用意图,旨在通过转让、诉讼等方式牟利。
适用逻辑:在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中,如果能够证明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或囤积,审查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概括性规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
实践考量:审查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或“不以使用为目的”,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例如:申请人是否与在先使用人存在特定关系(如代理、代表关系,业务往来关系,地域邻近关系等);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数量、类别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申请人是否有过转让商标牟利或提起侵权诉讼的记录等。在“MLGB”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时,主观上存在迎合低级趣味、追求噱头的恶意,有违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未予维持注册。在大量囤积商标的个案中,申请人名下注册数百件甚至上千件商标,覆盖众多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类别,且无法提供使用证据或合理解释,复审机关通常会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二) 规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这里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解释为包括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适用逻辑:在无效宣告复审中,若诉争商标的注册并非基于个别的、针对特定主体的恶意,而是其注册行为本身具有系统性、大规模的特点,严重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的公共秩序,即可适用此条款。此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认定“不正当手段”的法理基础和价值指引。
实践考量:典型情形包括:大规模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注册;利用业务便利或信息不对称,抢注客户或合作伙伴的商标;伪造申请书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委托书、使用证据等)以骗取注册。例如,某自然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十件与国内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旨在通过转让或投诉他人侵权牟利。在无效宣告复审中,即使部分被摹仿品牌的权利人未提出争议,复审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或根据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认定该注册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从而宣告相关商标无效。
(三) 保护在先权利与制止市场混淆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防止来源混淆是商标法的核心功能之一,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导致混淆可能性的行为,直接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
适用逻辑:在异议复审或无效宣告复审中,在先权利人可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审查机关不仅进行形式上的权利比对,更会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探究申请人注册时的主观状态。如果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而仍申请注册,其恶意本身即强化了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理由。同样,对于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认定“有一定影响”和“不正当手段”都离不开对相关市场诚信状况的评估。
实践考量:例如,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或自然人姓名(尤其是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若申请人无法证明其独立创作或取得授权,且具有利用该在先权利商誉的意图,则很可能被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姓名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案不仅保护了外国公民的姓名权,更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
(四) 规制权利滥用与恶意异议/无效宣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规制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的行为,也规制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权利行使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后续的复审程序中。
适用逻辑:例如,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复审中,如果注册商标权人为了维持注册而提交的“使用证据”是伪造的或仅为应付撤销程序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其行为本身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可能被撤销。更重要的是,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异议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本身的行为具有恶意,例如,其提起程序的目的并非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是为了骚扰竞争对手、阻碍其正常商业活动,或索取高额转让费,那么即使其形式上符合提出程序的条件,审查机关在复审时也会考虑其行为的正当性。虽然现行《商标法》对滥用程序行为的直接规制条款尚在完善中,但诚实信用原则为审查机关在个案中驳回此类恶意请求提供了法理依据和价值判断标准。
实践考量:实践中,存在一些主体专门抢注商标后,并不使用,而是等待他人使用相似标识时提起侵权诉讼或高价转让要约;也有主体对他人的正当申请频繁提出异议,拖延其注册进程,增加其成本。在复审阶段,若能证明程序提起方存在此类恶意,审查机关在权衡双方证据和理由时,会将对诚信原则的考量融入其中,作出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决定。
(五) 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商标法》第十九条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或《商标法》禁止注册的情形,仍然接受其委托,其行为本身即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适用逻辑:在复审案件中,如果涉案商标的申请是由代理机构代理的,且该代理机构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例如,协助客户伪造材料、系统性地帮助客户囤积商标等),这一情节可能作为认定申请人主观恶意的一个辅助因素。同时,相关代理机构也可能面临行业自律处罚乃至行政处罚。
实践考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公布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典型案例,其中不乏涉及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案例。这警示所有商标从业人员,必须将诚实信用作为执业底线。
三、 适用中的难点与司法实践的发展
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复审中地位重要,但其适用也存在一些难点:
1. 主观恶意证明难:“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证明。实践中主要依靠客观行为来推定。这要求审查员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从申请人的一系列行为模式中识别其真实意图。
2. 原则与规则的协调:诚实信用原则是兜底性原则,其适用应保持谦抑性。在有具体规则(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可以适用时,应优先适用具体规则。原则主要发挥补充、解释和强化说理的作用。避免滥用原则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3. 利益平衡的尺度:在涉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共存协议等复杂案件中,如何平衡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与注册制度的稳定性,如何在保护私权与维护注册秩序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需要精细化的裁量。
近年来,司法和审查实践呈现出以下趋势,以更好地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从严打击恶意注册的导向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持续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典型案例、司法解释和审查指南细化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
强化使用意图的审查:《商标法》第四条修改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成为独立的驳回理由,在驳回复审中,审查员更加关注申请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特别是对大量、跨类申请的审查。
探索规制程序滥用:对于明显的恶意异议、恶意无效宣告等滥用程序行为,虽然直接依据诚信原则驳回请求的案例尚在探索中,但该原则在判断证据效力、决定是否支持相关费用转移等方面已开始发挥作用。
全流程贯彻诚信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贯穿商标申请、审查、异议、无效、撤销、行使乃至代理服务的全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规制链条。
四、 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复审程序中绝非一纸空文,而是活生生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裁判准则和行为规范。它像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恪守商业道德,正当行使权利;它又像一盏“指路明灯”,为审查员和法官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提供根本遵循。从遏制恶意抢注囤积,到规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从保护各类在先权利,到制止权利滥用与恶意程序;再到规范代理行业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场景广泛而深入。
随着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商标注册制度必须从追求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复审乃至整个商标确权程序中的适用,是净化市场环境、鼓励创新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仍需通过持续的立法完善、清晰的司法指引、严格的审查实践和积极的行业自律,不断丰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领域的内涵与外延,使其在建设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加坚实的作用。每一个商标复审案件的处理,都是一次对市场诚信度的检验与塑造,唯有坚持将诚实信用原则落到实处,才能最终构建一个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商标法治生态。
商标复审中的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场景来源于标庄商标转让平台,标庄商标:https://www.biaozhu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