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因 “姓氏商标”:注册合法性争议

阅读:150 2026-02-21 18:00:38

商标异议因 “姓氏商标”:注册合法性争议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注册实践中,一个长期存在且颇具争议的问题是:能否将常见的姓氏注册为商标?这一现象,通常被称为“姓氏商标”或“姓氏品牌”,其核心在于,当一个姓氏被某个申请人独占性地注册为商标后,是否会对其他同姓者正当使用其姓氏从事商业活动构成不合理的限制,从而引发关于注册合法性的根本性质疑。这不仅是法律条文解释与适用的技术问题,更触及了商标法旨在平衡的私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商业标识功能与公共资源占用之间的深层张力。

从法律原则层面审视,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一个标志要获准注册为商标,通常需要具备显著性,即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区别开来。常见的姓氏,由于其作为指代庞大群体共享的家族名称这一本质属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缺乏固有的显著性。试想,如果“李记”、“王记”、“张氏”这类纯粹由常见姓氏构成的标志可以被某一位李姓、王姓或张姓人士独占注册,那么其他成千上万同姓的经营者在其产品或服务上标注自己姓氏的权利将受到严重制约,这显然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姓氏作为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属性。因此,世界各国的商标法普遍对姓氏商标的注册持审慎态度,通常要求其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第二含义”,即公众看到该标志时,首先联想到的是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非仅仅是一个姓氏,此时该姓氏才被视为具备了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可以获准注册。例如,国际知名的“福特”(Ford)汽车、“戴尔”(Dell)电脑,其品牌名称本身即是创始人的姓氏,但经过数十上百年的持续使用和巨额投入,这些名称在汽车和计算机领域早已超越了其原始的姓氏含义,成为了特定、强势的商业标识,其注册的正当性建立在后天获得的显著性和商誉之上。

然而,问题在中国语境下显得尤为复杂。中国拥有庞大的单一姓氏人口,许多大姓如李、王、张、刘、陈等,使用者数以千万甚至近亿计。若允许将此类纯粹的大姓注册为商标,其可能造成的排他性影响和社会不公将更为显著。我国《商标法》对此有明确规制。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该条同时留有余地,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为姓氏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提供了法律路径。更重要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虽然该条未直接列举“姓氏”,但在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姓氏的正当使用通常可以参照此精神。一个同姓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为表明自己的姓氏而善意、合理地使用该姓氏,只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不应被认定为侵犯了已注册的姓氏商标专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姓氏商标注册可能带来的权利冲突。

尽管如此,在具体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侵权诉讼中,围绕姓氏商标的争议仍然层出不穷。异议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通常是其他同姓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的核心主张往往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争议商标仅为常见的姓氏,缺乏固有显著性,且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足够的后天显著性,使其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达到了能够区分来源的程度。第二,允许该姓氏注册,将不正当地垄断了该姓氏在相关商业领域的使用,妨碍其他同姓经营者正当、善意地使用其姓氏标识自身,损害了同姓群体的合法商业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第三,从公共利益角度,常见姓氏属于公共资源,不应被个别主体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不当独占。第四,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具有恶意,即其注册行为并非为了真实的使用意图,而是意图阻止他人使用或待价而沽,进行商标囤积或勒索,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而被异议人或商标权人则会竭力抗辩,主张其商标经过独特设计(如结合了图形、特定字体或其他元素),整体上已具有可区分性;或者提交大量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在长期、广泛的使用中,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获得了“第二含义”,相关公众已将其认知为商标而非单纯的姓氏;同时,他们会强调其行使商标专用权并不会,也无意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自己的姓氏。

商标审查机关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进行精细化的利益衡量。判断的关键通常在于:1. 显著性的认定:该姓氏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普遍性如何?是极为常见的大姓,还是相对罕见的姓氏?纯粹由常见姓氏构成的标志,其固有显著性极弱,获得注册的门槛相应更高。2. 使用证据的强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通过持续、广泛、独占性的商业使用,该标志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已经脱离了其姓氏本义,成为了指示特定来源的标识?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市场占有率数据、获奖情况等,其时间跨度、地域范围、宣传力度和商业影响是考量的核心。3. 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如果允许该商标注册,其他同姓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使用该姓氏,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4. 申请人的主观状态:注册申请是否基于善意?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是否存在囤积、阻碍他人等恶意情形?

实践中,对于由极其常见的单姓(如“李”、“王”、“张”)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在未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获得强显著性的情况下,想要在广泛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获准注册是非常困难的,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容易被驳回或宣告无效。例如,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仅由“张”字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很可能因缺乏显著性且易妨碍他人正当使用而被驳回。反之,对于一些相对罕见的姓氏,或者“姓氏+其他显著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如“王氏大宅门”、“李锦记”),其获准注册的可能性则会增加,因为其整体上可能具备更强的区分能力,或者对公共资源的占用程度较低。

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在某些传统行业或与个人技艺、家族传承密切相关的领域(如餐饮、手工艺品、中医诊所等),姓氏的使用具有更强的描述性和正当性,在此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纯姓氏商标的阻碍更大,因为同业经营者使用自己姓氏来描述其服务或体现家族特色的需求更为正当和普遍。

姓氏商标的注册合法性争议,本质上是商标私有产权与姓氏公共资源属性之间的一场博弈。法律并非绝对禁止姓氏作为商标注册,而是为其设定了高于一般臆造词或任意词的注册门槛——即必须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且其权利行使受到严格限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这一制度设计,旨在鼓励经营者通过诚信经营积累商誉,创造真正具有识别力的品牌,而非简单地圈占公共文化符号;同时,也保障了社会成员使用自己姓氏从事正当商业活动的基本自由。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若希望以姓氏作为品牌核心,必须有长期投入和使用的决心与准备,并注重品牌整体设计与差异化,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试图独占一个常见姓氏。对于其他同姓经营者而言,则需了解并善用法律关于“正当使用”的规定,在避免造成市场混淆的前提下,合理标识自身。商标审查与司法机构则需在个案中审慎权衡,既要保护通过诚实劳动和投资建立的商誉,又要防止商标权的不当扩张侵蚀公共领域和公平竞争的基础,最终实现商标法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多元立法目标。在姓氏这一承载着深厚文化认同与公共利益的特殊符号上,这种平衡艺术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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