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中的 “描述性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

阅读:268 2026-02-21 21:00:35

商标复审中的 “描述性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由标庄商标提供: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常常会遇到因商标被认定具有“描述性”而被驳回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类标志通常被称为“描述性商标”。然而,该条文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如果此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为描述性标志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从而获准注册开辟了法律路径。而证明这一“第二含义”的核心,就在于提交充分、有效、连贯的商标使用证据。本文将深入探讨在商标复审程序中,针对描述性商标驳回,提交使用证据的具体要求、证据类型、证明标准及策略考量。

必须明确法律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内在要求。这并非指简单的、零散的或短期的商业使用,而是要求该描述性标志在相关市场上,通过长期、广泛、真实、合法且突出的商业使用,已经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使其超越了原有的描述性含义,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换言之,消费者在看到该标志时,首先联想到的是特定的提供者,而非商品或服务的某种特性。复审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正是要围绕这一核心目标展开。

其次,使用证据的“质”与“量”必须并重,形成一个完整、连贯的证据链条。

从“量”的维度看,证据应能体现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和规模性。这包括:

1. 时间跨度:使用证据应当覆盖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段。短暂或间歇性的使用难以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稳固的“第二含义”。通常,三年以上持续不断的使用记录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2. 地域范围:证据应能证明商标在中国大陆市场(或指定保护地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范围越广,覆盖省份越多,越能证明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全国性的销售网络、广告投放是强有力的证据。

3. 使用规模:涉及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纳税证明、市场份额数据、广告宣传的投入金额和覆盖人群等。这些量化数据能够客观反映商标的商业影响力和市场渗透程度。

从“质”的维度看,证据应能体现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商标性使用的突出性:

1. 真实性:所有证据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能够相互印证。伪造或篡改的证据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彻底损害案件可信度。

2. 合法性:使用行为本身应当合法,商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

3. 商标性使用的突出性:这是最关键的一点。证据必须显示,该描述性标志是被作为“商标”来使用的,即用于识别来源,而非仅仅作为描述性词汇。例如:

广告宣传材料:在广告中,该标志应以醒目的方式呈现,常伴有“®”或“™”标识,或配有“XX牌产品”等字样,明确指示其商标属性。广告语中强调品牌而非产品特性。

合同、发票:购销合同、订单、发票上应清晰地将该标志标注为“商标”或“品牌”,并与通用商品名称区分开。

产品包装与实物:在产品包装、容器、标签上,该标志应处于显著位置(如左上角、中心),字体、颜色、大小与包装其他部分形成对比,而非淹没在成分说明、功能描述等描述性文字中。

媒体报道与行业评价:第三方媒体、行业刊物、权威机构出具的报道、评奖材料中,将该标志作为品牌名称进行介绍和评价,这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市场调查报告:由专业、中立的调查机构出具的消费者认知度调查报告,直接证明相关公众中多数消费者已将该标志认知为商标,是证明“第二含义”的直接证据,但其本身往往需要与其他使用证据结合。

具体而言,一套有力的使用证据体系通常包含以下类别:

1. 基础商业文件:包括带有商标标识及时间的购销合同、协议、订单、提货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构成使用行为的商业基础记录链。

2. 广告宣传证据: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广告的合同、发票、样片、刊样;户外广告(如地铁、公交、楼宇)的照片、合同;官方网站、主流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店铺截图、推广活动页面;社交媒体(微信、微博)官方账号运营截图、推广内容及互动数据;参展的展会手册、展位照片、合同等。证据应能体现广告的持续投放和广泛传播。

3. 产品实物证据:不同时期的产品实物照片、包装装潢照片、标签、说明书等。最好能体现包装设计的演变,但商标标志始终突出使用。

4. 荣誉与媒体报道:所获奖项证书、奖杯照片;权威媒体(国家级、省级媒体,行业知名媒体)的正面报道复印件或网页截图。

5. 财务与市场数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中体现品牌产品销售额的部分;市场占有率排名证明;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

6. 消费者认知证据:如前所述的市场调查报告(需注意调查方法的科学性、样本的代表性)。

在复审策略上,申请人应注意:

针对性组织证据:紧密围绕驳回理由中指出的“描述性”具体指向(如直接表示功能、用途等),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志在实际使用中已脱离了该描述性含义。例如,对于描述功能的词汇,可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因其品牌信誉而购买,而非单纯追求该功能。

形成证据链条:将不同类别的证据按时间顺序编排,相互佐证,展示从首次使用至今的完整历程,证明其使用的连贯性和意图的稳定性。

突出显著获得过程:在复审理由陈述中,结合证据,清晰论述该描述性标志如何通过长期、大量、广泛的商业使用和宣传,获得了远超其本意的显著性,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

注意证据形式要求:提交域外证据需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外文证据需附中文翻译;电子证据需提供清晰的截图或打印件,必要时可提供光盘或指明网络访问方式。

最后,需要认识到审查实践的尺度。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此类案件时,持审慎态度。对于描述性极强的标志,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门槛也相应更高。证据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令审查员确信,在相关市场中,该标志的“商标含义”已压倒其“描述含义”。

面对描述性商标的驳回,成功复审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庞大、扎实、有机的证据体系,不仅证明“使用了”,更要证明“如何使用的”以及“使用达到了何种效果”。这要求申请人具备前瞻性的品牌管理意识,在日常经营中规范、突出地使用商标,并有意识地留存各类使用证据。当遭遇驳回时,方能从容组织起有力的证据武器,通过证明“第二含义”的存在,最终赢得商标的注册授权。这不仅是一次程序上的抗辩,更是对企业品牌建设成果的一次集中检验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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